6月6日,华商报记者从律师及家属处获悉,备受关注的“4 cm枪形钥匙扣案”于6月4日在鞍山中院宣判。3名主犯分别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被判处3***4年有期徒刑,12名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评论:0 发布时间: 2023-04-17 浏览: 140
宣判后,主犯李华(化名)当庭提出上诉,徐帆(化名)在庭后会见律师时提出上诉。李华的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表示遗憾,并表示支持当事人的上诉。
(枪形钥匙扣)
01
网上卖枪形钥匙扣
这名男子和他的合作制片人被逮捕。
李华的妻子陈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和丈夫都是福建人。她的丈夫出生于1988年,大学学历。“高中的时候,老公喜欢手工制作的小模型。婚后我们开了个网店,主要卖3D打印机的零件。”
陈女士说,几年前,丈夫从国外买了一个迷你枪形钥匙扣。他认为它不仅可以挂在钥匙上,还可以固定在窗户和办公室上作为装饰品。不久后,丈夫联系了深圳一家工厂进行仿制。
陈女士说,丈夫卖的枪形钥匙扣长约4cm,约有成人中指的一半大小。“这些钥匙扣都是网友买来当饰品的,主要是收藏,价格几百元不等。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陈女士说,由于仿真度高,枪形钥匙扣具有击发功能。有网友买来后,在鞭炮里装上火药,用来发射自制的微型弹丸。“威力不大,几乎没有伤害,远不如刀或弓箭伤害大。”
陈女士回忆,2015年8月底,福建当地警方曾对这个钥匙扣进行过检查,并没有说这个产品不能当钥匙扣卖。
徐帆的妻子刘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丈夫祖籍福建,案发前在深圳工作,是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家是正规的商业企业,已经有几十年了。我丈夫和李华以前不认识。李华是在网上看到我们公司的产品后才联系我老公的。”
刘女士说,他们厂只生产枪形钥匙扣,不生产火药和弹药。“生产出来的钥匙扣完全是手工艺品。工程师反复确认,接这个业务之前不可能火。别人自制的子弹我们完全不知道,也没见过。我们坚持认为我们的丈夫是无罪的。”
华商报记者获悉:
2018年4月,辽宁鞍山警方发现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买卖枪形钥匙扣,随后将其抓获。
2018年7月31日,李华被鞍山警方抓获,后被刑拘。
2018年9月18日,徐帆被鞍山警方抓获,后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被刑事拘留、逮捕。
(2018年7月31日,李华被刑事拘留)
02
枪形的钥匙扣被识别为枪。
15人被指控非法制造、交易和邮寄枪支。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对李华、徐帆、梁胜等15人提起公诉。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李华通过网络在境外购买了一把袖珍左轮手枪,并联系被告人徐帆于2013年***2018年7月大量复制生产。经徐帆联系,被告人梁生(化名)的五金加工厂生产金属冲压件,深圳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锤子、桶、鼓,惠州某公司生产塑料件。相关部分制作后发给许凡,再由许凡转发给梁胜。良胜工厂负责将所有零件组装成成品。组装完成后,李华通过境外网站和被告人郭某某等多个国内下线代理人将该袖珍左轮手枪进行销售。
2018年7月31日,李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在福建厦门某地下停车场李华汽车后备箱内,批量查获小型左轮手枪若干支,盒装小型左轮手枪9套(每套含小型左轮手枪1支、小型左轮手枪9发)、枪支零部件若干支,未组装小型左轮手枪7支;在李华住处查获两支小左轮手枪和一袋小左轮手枪。
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华存放在家中及车内的62支钥匙扣左轮手枪为自制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袖珍左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经鉴定为枪支。33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其功能与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相同,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徐帆、梁胜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在徐帆处缴获部分疑似枪支。2018年11月20日、11月30日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4支为自制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袖珍左轮手枪,为具有射击功能的非军用枪支,经鉴定为枪支。
03
三名主犯辩称他们是“玩具枪”
律师辩称无罪。
2020年12月15日***17日,鞍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李华、徐帆、梁胜均辩称自己制造、销售、邮寄玩具枪,自己都是无辜的。
上海德合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是李华的辩护律师之一。在法庭上,他为李华做了无罪辩护。杨伟华指出,本案中,检方指控李华等人持枪形钥匙扣犯罪,依据的是公安部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标准。
“由于标准相对较低,从2010年前后开始,中国就频频发生枪案。”杨伟华强调,涉枪犯罪是***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处罚极其重。
“刑法中的枪支仅指火药军警用枪,不指用于玩法收藏的枪支型号。本案中的枪形钥匙扣只有几厘米,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法益,就像弹弓、小石头、筷子、手机等能造成严重眼部伤害的硬物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一样。因此,这一标准与刑法对涉枪犯罪的保护利益和严惩不贷不符。”
杨伟华说,本案所谓的自制炸弹由铁丝、铜壳、火药和小珠子组成。这些物资完全合法,可以正常购买民用。“用炮火药制作这种钥匙扣自制炸弹,***多可以说是不当使用烟花爆竹,不可能制作刑法意义上的子弹。”
(律师说要拆枪形钥匙链才能填弹。)
李华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学明认为,李华犯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应予排除;李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制造的枪支也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无罪释放。
徐帆的辩护律师周玉中认为,涉案枪支不属于枪支,不应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标准认定。徐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制作的枪形钥匙扣只是收藏用的五金饰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徐帆无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华商报记者获悉,近年来,我国采用了测量枪口比动能的方法。当非制式枪支发射的弹丸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均视为枪支,比以前的射干松木板方法降低了近10倍。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上述标准是近年来多起涉枪案件争议的源头,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但司法机关却将其认定为“枪支”进行刑事起诉。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根据“枪支”的实际损害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主观和客观故意,来具体判断。
04
3人被判3到4年。
12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78支、枪支零部件33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由于其制造、销售、邮寄的枪支仅用于装饰,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后果,依法可以对其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徐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邮寄枪支78支、枪支零部件33个,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制造、邮寄的枪支仅用于装饰,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后果,也可依法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梁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邮寄枪支78支、枪支零部件33个,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亦系主犯。鉴于其制造、邮寄的枪支仅用于装饰,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后果,也可依法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关于本案枪支是否为枪支,鞍山法院认为,本案鉴定意见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确认涉案枪支为自制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袖珍左轮手枪,属于具有射击功能的非军用枪支,被鉴定为枪支,故未采纳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
2021年6月4日,鞍山中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徐帆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梁胜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梁某某等12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6月4日,该案一审在鞍山中院宣判)
05
律师对一审判决表示遗憾。
两名主要被告将会上诉
杨伟华说,一审宣判后,李华当庭上诉,其他人当庭未发表意见。“据我庭审后了解,也有不少人上诉。”。
杨伟华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判决证明鞍山中院注意到了案件的特殊性,他对此心存感激。“但有罪判决无疑是令人遗憾的”,所以杨伟华支持了李华的上诉。“一审判***被告四年,第二被告三年半,第三被告三年,其余12人定罪,免予处罚。这是律师能争取到的***好结果。虽然上诉的实际效果不大,但还是希望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特点,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律师严新认为,本案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合议庭和审判长也在职权范围内尽了***大努力。“保持司法审慎并不容易……”
李华的妻子陈女士和徐帆的妻子刘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因为疫情等原因,他们没有出席6月4日的庭审。陈女士说,她还没有收到判决书,是否上诉,家人正在考虑。“我知道我老公在法庭上上诉了,但我和家人还没决定。”陈女士承认,这个案子对他们影响很大。她没有决定是否上诉的原因是费用是一个很大的考虑因素。“***后的决定是什么?收到判决书后我会和老公商量。”
刘女士说,宣判当天,丈夫没有当庭决定是否上诉。宣判当天下午,在会见律师时,她丈夫表示要上诉。“事发后,以我丈夫为法人代表的两家公司法人代表被迫变更,公司业务一落千丈,极大影响了老人的健康和孩子的成长。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华商报记者陈有谋
原标题:“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宣判,3人获刑3***4年,12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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