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荣丰公司的经营期限已于2001年10月27日到期,其营业执照被吊销。故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荣丰公司的投资股东鹤壁纺织厂、田弘公司、盛杰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请求判令三被告依法对荣丰公司进行清算,以清算财产支付和佳公司所欠原告8980586元。05元***货款应共同清偿(保证)。
评论:0 发布时间: 2023-05-03 浏览: 121
原告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1.合家公司于1998年10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该证据用于证明和佳公司确认尚欠原告8,980,586。05元的事实。
2.和佳公司于2000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证据用于证明和佳公司再次确认其仍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证据用以证明“和佳公司”于2000年10月9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4.和佳公司的合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书。该证据用于证明和嘉公司的股东是被告上海新迎园(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嘉福商务服务总公司)和被告鹤壁汽车配件厂。
5.和佳公司在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封面。封面盖有“和佳公司”的公章。该证据用于证明申请书封面上和佳公司的公章与和佳公司2000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上和佳公司的公章一致,情况说明上和佳公司的公章是真实的。
6.荣丰公司1998年10月26日出具的保函。该证据用于证明荣丰公司为原告和家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
7.荣丰公司2001年1月10日出具的《还款计划》。“和佳公司”、“荣丰公司”为履行担保责任,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8.2002年8月2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此证据用以证明荣丰公司于2000年10月9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9.荣丰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该证据用以证明荣丰公司的股东是被告鹤壁纺织厂、田弘公司和盛杰公司。
10.荣丰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上盖有荣丰公司的公章。此证据用于证明荣丰公司在2001年1月10日出具给原告的还款计划上的公章与荣丰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公章一致,证明荣丰公司在还款计划上的公章是真实的。
11.荣丰公司给原告的支票及相应的银行拒付通知。该证据用于证明荣丰公司向原告交付40万元支票以履行还款计划。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新盈源公司辩称,其确实是和佳公司的股东,和佳公司的营业执照确实已被吊销,且未进行清算。对和佳公司于1998年10月6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上加盖的和佳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正峰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还款计划内容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债权为8,980,586。05元,还款计划确认的欠款金额为8,980,586。05万元,显然还款计划内容不实。原告提供的2000年7月31日和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的单位印章与还款计划上的单位印章不一致。 所以不清楚情况说明上和佳公司的印章是真是假。不清楚工商部门备案材料中反映的原告提供的和佳公司公章是否真实,不需要鉴定。另据了解,“和佳公司”使用的公章直径为3。5CM,与本案出现的两个印章不符。鉴于和佳公司还款计划不真实,新盈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原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如果本案欠款事实属实,且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则由于荣丰公司已就本案涉案欠款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和佳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已转移***。荣丰公司应对本案承担责任, 而和佳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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