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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朋友圈卖高仿,诱导好评,短视频虚假宣传...这些商家都被查处了!***高罚款150万元。

评论:0 发布时间: 2023-05-11 浏览: 135
     刷单炒信哄抬物价   诱导消费者好评。   出售野生动物   ......   2月24日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   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   酒店老板在微信群销售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涉事商家:苏州某饭店网上销售野生动物案。   罚款金额:10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4日,江苏省常熟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湖滨商业街一餐馆老板在微信客户群中发卖鹅信息。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有几个铁笼子,里面有5只灰色的鸟。同时,执法人员在车主的手机微信客户群中发现了车主关于买鹅的信息和卖鹅的广告。“明天会有鹅来店里,活的!有需要联系我!提前预定!”。经***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只灰鸟为红岩,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了10只“鹅”,并通过微信在微信群发布销售信息。截***2020年10月14日,已宰杀并出售5只鹅。红岩于2000年7月被列入***林业局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它被称为***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种动物”)。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红岩,违反了《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12月,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鹅5只,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危害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这起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密切关注互联网时代违法行为新特点,积极发现新领域新案件,坚决打击的坚定决心。   无视长江“十年禁渔”红线   以长江为噱头的虚假宣传   其实就是人工养殖。   涉事商家:镇江某网店虚假宣传蒋贤案。   罚款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7月125g,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交接线索,对委托人经营的淘宝店进行检查,发现委托人网店部分宣传内容有“渔民捕捞野生鳜鱼、江长江鳜鱼、鳜鱼”、“本店销售的鳜鱼、鳜鱼均为渔民在长江流域野生水域和桂江捕捞的鳜鱼”、“农民现捕捞长江螃蟹”。   经查,当事人淘宝店销售的上述水产品并非长江产品。为了增加鳜鱼和螃蟹的销量,当事人将从常州某市场购买的鳜鱼和农民购买的螃蟹宣传为长江鳜鱼和长江螃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款。2020年10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以长江为噱头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违背了党和***的重大决策部署,而且误导了消费者,对其他合法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不要触碰长江“10年禁渔”的红线,不仅要坚决杜绝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更不能虚假宣传长江作为渔获物销售的水产品。   网店哄抬口罩价格。   ***高涨幅为467.72%   引起公众心理恐慌   涉事商家:徐州一网店哄抬口罩价格。   罚款金额: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防疫初期防疫物资短缺,人民群众急于防疫的心理,在短时间内将网上销售的口罩价格提高数倍,牟取暴利,严重破坏了非常时期的市场供应秩序,造成了人民群众的心理恐慌。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反应,依法及时查处,严惩不贷,有效打击和震慑了违法行为,让价格欺诈在网络空间无处藏身。   led防爆平台灯严重不合格。   继续在网店销售。   涉及商家:苏州某公司销售的LED防爆平台灯不合格案。   处罚金额:罚款14679元,没收违法所得940元。   违法事实: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称江苏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BET85-B200”的LED防爆平台灯经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严重不合格),隔爆接合面参数和外壳耐压试验不符合GB3836.2-2010标准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   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防爆电气产品***专项抽查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两款当事人生产的LED防爆平台灯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型号产品由当事人于2019年10月生产,共生产同批次产品5套,均通过淘宝网络平台销售(含抽样购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LED防爆平台灯,罚款14679元,没收违法所得***及94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商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商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不合格商品在网络市场流通,有效净化了互联网交易环境,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利用消费者信息不等于。   它是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的。   未经认证的上市产品   涉事商家:盐城某网店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   罚款金额:5万元   违法事实:根据盐城市“市长信箱”,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江苏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上市产品。经查,2020年6月,当事人生产了4台型号为YVP-802-2、功率为1.1KW的三相电机,并通过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变频调速三相电机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年修订)》的描述和定义表中属于小功率电机。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装运、销售, 进口或用于其他商业活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变频调速三相电机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变频调速三相电机”,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及2020年11月29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2020年9月,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网络销售信息的不对等认知,向他人销售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他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线上线下同步侦查,线上利用“红盾云桥”系统调取涉案产品交易信息,线下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固定涉案产品销售数量等违法事实,形成证据链“闭环”。   “***”促销活动   该网点宣称“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当事人:盐城某网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罚款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首页含有“解释权归我店所有”字样,执法人员使用押金云的PC客户端在上述网页上存放电子数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述网店首页更新了“***”促销活动的相关内容,其中“******品尊享礼遇”栏目宣传消费者于2020年11月11日在该网店购买商品,满两件时赠送纸巾一盒、洗衣皂一块。在此部分,当事人标注“注:无叠加赠品解释权归我店所有”,以约定其对赠品有解释权。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利用“解释权”抵扣消费者赠品获利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6.18”、“双11”等网络交易集中促销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开展“霸***条款”专项监测,查处了一批涉及“***终解释权”、“不退款”、“不承担责任”等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案件。当然,在实践中,确实有一批经营者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观动机,却使用了这样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注意加强法律学习,自觉规避违法行为。   “好评返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事商家:宿迁某网店诱导用户评价案   罚款金额: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商家采用回复好评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消费者很难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甚***做出夸大或虚假的用户评价,后续消费者也很难通过用户评价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本案中,当事人“回复好评”的行为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实质上构成了对合规商家的不正当竞争。通过本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觉维护网络信用评价体系,避免“剧场效应”;提醒消费者不要贪图小便宜,坚持诚信原则, 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网购环境。   63个销售和740个评价。   “虚假评论”“虚假销售”误导消费者。   涉事商家:常州某网店虚构用户评价案例   罚款金额:20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4月,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线索,称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的店铺中经营的黑猪肉和土鸭用户评价异常,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原在天猫平台开店经营销售野生动物(持有林业部许可文件),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发布的《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公告》的要求,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并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前后直接修改原野猪肉、原绿头鸭网站链接上的图片等信息内容, 去卖黑猪肉和当地放养的鸭子。在天猫平台协助下,发现截***2020年4月9日,当事人共销售黑猪肉,与637条用户评价严重不符;***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已销售散养鸭63只,与740只评价严重不符。当事人利用之前销售的产品的用户评价和商品评分对新投放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构成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0年9月,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些商家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在平台搜索中处于前列,同时让更多的用户做出正面评价,就轻率地通过刷单信来增加自己产品的销量和好评,从而提高消费者的信任感和认同感。这些“假评论”、“假销售”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判断和选择。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修改图片、商品名称等商品信息,将已下架的商品重新上架销售新商品,并将已下架商品的用户评价套用到新商品上,不仅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应当受到处罚。   通过微信朋友圈卖高仿***包   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涉事商家:吴某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GUCCI”手袋。   罚款金额:1万元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3日,扬州市宝应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刘的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从购买了一个商标为“GUCCI”的手提包,怀疑为假冒产品。随后,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GUCCI”、“G”注册商标所有人古桥古曦有限公司沟通,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手袋侵犯了古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GUCCI”、“G”专用权,查明通过其他微信商家以2000元购买了一个古驰手袋,并在微信商家发布了复制古驰手袋其他图片出售商标为“GUCCI”手袋的消息,后被刘购买。吴某卖“古琦” 手袋未经古驰有限公司许可,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吴某的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吴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高配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通过案件的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广大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网络销售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电子商务经营秩序。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网店购物,不要为了贪图便宜或方便而购买假冒商品。   在短视频平台。   “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等。   虚假商业宣传   涉事商家:淮安某公司利用短视频进行虚假宣传。   罚款金额:2万元   违法事实:2020年6月17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视力提升中心在某短视频平台涉嫌虚假宣传,实际治疗无效,但仍使用其女儿的治疗场景进行宣传。经查,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宣传视力恢复训练、眼镜生意等内容吸引消费者,内容包括视力恢复训练、三名康复儿童今天来做定期检查、近视洞训练、弱视训练、专业配镜,且度数只降不升。***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加强监管的通知》明确,在当前医疗技术条件下, 近视无法治愈,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缓解。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和经营,不得在近视矫正宣传中使用“康复”、“康复”、“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款的规定,构成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短视频营销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网购模式。尤其是直播与送货相结合后,在活跃的消费市场中,给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的同时,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诸多问题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克服平台主体在外省、无法直接管辖的困难,敢于亮剑,依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网络市场新领域交易环境。   ↘   阅读   推荐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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