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鹤壁汽车配件厂、上海荣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鹤壁***纺织厂、上海新颖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田弘实业有限公司
评论:0 发布时间: 2023-05-14 浏览: 151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02)沪民四(商)字第43号
原告上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守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钢,上海市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上海市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颖源(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嘉福商务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梅园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申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市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汽车配件厂,位于河南省鹤壁市红旗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魏润才,经理。
被告上海荣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胡艺公路25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鹤壁市***纺织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新建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建军,该厂职员。
被告深圳市盛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茂商业大厦18I室,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粤海花园紫荆花阁20A座。
法定代表人:陈胜全,经理。
被告:上海田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路镇邓巧村。
法定代表人丁启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祥龙,上海市嘉定区马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起诉被告上海新颖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颖源公司)、鹤壁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汽车配件厂)、上海荣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鹤壁***纺织厂(以下简称鹤壁纺织厂)、深圳市盛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田弘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弘公司”)于2002年7月17日受理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李、由原告委托,由被告“新颖源公司”委托,贾建军由被告“鹤壁纺织厂”委托,邵祥龙由被告“田弘公司”委托 出席会议。被告“汽车配件厂”、“荣丰公司”、“盛杰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知原告上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上海和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嘉公司”)有进出口业务关系。1998年10月6日,“和佳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尚欠原告8980586。05元,并承诺从1998年10月起分批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和佳公司”在出具上述还款计划后,并未向原告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和佳公司”于2000年7月31日向原告发出声明,再次确认其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并表示将于2000年9月与原告协商具体还款方案,尽快解决货款逾期问题。在那之后, “和佳公司”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据原告查询,和佳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00年10月9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但和佳公司并未依法办理清算和注销登记手续。此外,关于和佳公司所欠原告货款,被告荣丰公司于1998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保函,承诺如果和佳公司不能偿还所欠货款,荣丰公司将承担担保责任。2001年1月10日,“荣丰公司”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对其担保责任项下的款项作出新的还款安排和承诺。原告认为,被告"和佳公司"、新颖源公司和汽车配件厂、 作为和佳公司的股东和出资人,应依法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和佳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依法吊销,且未依法办理清算和注销登记手续。被告新盈源公司、汽车配件厂依法对和佳公司承担清算责任,清算后以和佳公司的财产清偿欠款。此外,荣丰公司为和佳公司欠原告的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出具了还款计划,荣丰公司应共同清偿和佳公司欠原告的货款。故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上海新颖源(团团)有限公司、被告鹤壁汽车配件厂立即对上海合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欠原告8980,用清算财产586元。05***付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被告上海荣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和佳实业有限公司8980586元..05***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上海嘉福商业公司、鹤壁汽车配件厂、上海荣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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